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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办理事项 项目代码 办理状态 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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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数量
2020
  • 2020
  • 2019
  • 2018
泰州市本级
海陵区
靖江市
高新(高港区)
泰兴市
姜堰区
兴化市
申报项目投资额
申报项目情况
投资项目总数
总投资金额 万元

审批类项目

核准类资项目

备案类项目

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
政府投资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类项目
一般社会投资类项目
社会投资带方案出让用地项目
社会投资中小型工程项目
立项用地阶段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施工许可阶段
竣工验收阶段

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办事指南
1、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3个工作日内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备注:各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中明确的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的投资项目,无需办理该事项)。
2、规划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涉及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的,林业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同步出具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意见书。
3、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备注:资金筹措(财政部门出具意见)及各级人民政府审议决策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管理系统中暂停项目审批进程)。
4、规划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下事项可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5.涉及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交通运输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核意见书。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6.涉及占用或者征收林地的审核或审批(临时占用林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项目占用林地)的,林业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含临时使用)审批(核)意见(备注:涉及永久使用林地的,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前完成即可。涉及临时使用林地的,可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需要在第一、二阶段自行办理)。
7.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行政审批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书(备注:该事项在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前办理完成即可)。
8. 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行政审批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9.涉及建设用地供地审查(划拨使用国有土地审查;有偿使用国有土地审查)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4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10.涉及不(公开)招标项目的批准(不宜公开招标项目的批准)的,行政审批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以下事项可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11.涉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12.涉及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13.涉及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
14.涉及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
15.涉及不(公开)招标项目的批准(应招标工程不招标的审批)的,行政审批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以下事项可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16.涉及取水许可及排污口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17. 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审批部门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6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复;涉及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生态环境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评批复。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涉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办事指南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3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备注:将该事项分为:组织住建、交警、国安、民宗、气象、文物等部门并联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两个审批环节办理,两个审批环节累计审批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以下事项可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1.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步设计审批意见。 (备注:交通建设项目、水利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由相应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 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财政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意见。
2.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的,国家安全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意见书。
3.涉及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的,行政审批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书。
4.涉及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的,气象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1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5.涉及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民族宗教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书。
6.涉及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的审批,行政审批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9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7.涉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根据建设单位申请,有关部门或机构可办理供水、供电、燃气、通信、排水等市政公用服务报装手续。
以下事项可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8. 依法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立即办理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
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
施工许可阶段办事指南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通过泰州市大数据O2O联合图审系统申报施工图审查。将相关资料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含消防、人防、技防等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施工图审查情况报告书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有关材料齐全后,于6个工作日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行政审批部门在有关材料齐全后,于6个工作日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行办理)。
以下事项可在施工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1.气象部门在有关材料齐全后,同步并联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特定项目),并于7个工作日出具审核意见。
2.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事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事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事项,建设单位在相应工程动工前办理完成即可,有关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或审核。
3.城市管理部门在有关资料齐全后,于8个工作日内出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意见。
4.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5.城市管理部门在有关资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的批准意见。
6.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有关资料齐全后,于6个工作日内进行建设工程验线(开工前)。
7.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有关资料齐全后,于2个工作日内出具特殊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
竣工验收阶段办事指南
一、测绘和检测工作
(一)实施测绘。建立“多测合一”工作机制,将国土、规划、人防、房产等涉及的测绘项目合并,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公认”。测绘机构接受竣工测绘委托进行测绘,同时出具规划竣工测绘报告、用地复核测绘报告、人防工程测绘报告、房产测绘报告等。
(二)实施检测。有关检验检测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消防设施检测、人防设备检测、油库等特定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等,并出具有关检测报告。
二、联合验收
(一)建筑工程项目已完工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向牵头部门或综合服务窗口申请竣工联合验收。
(二)建设单位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完成验收资料提交后,牵头部门或综合服务窗口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将申请验收资料推送至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人防、消防、城建档案、气象、国安等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牵头部门或综合服务窗口反馈资料审核意见。资料符合要求的,反馈资料审核合格的意见;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反馈资料审核不合格的意见,并注明不合格理由;按相关规定,本部门不需进行专项验收的,相应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出具不需进行专项验收的意见。专项验收主管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反馈资料审核意见的,视同资料审核合格。申请城建档案验收事项,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要求整理好相关申报材料,无需上传至审批管理系统,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联合验收环节进行线下核验。
(四)牵头部门或综合服务窗口负责汇总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反馈的意见,资料验收合格的,通过系统向建设单位出具受理告知单;资料验收不合格的,通过系统向建设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一次性告知审核不通过的理由。
(五)对已受理的事项,牵头部门或综合服务窗口确定现场验收时段,并通过系统通知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在确定的时段内可单独前往或会同其他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共同进行现场验收工作,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做好现场验收准备。
(六)不需现场验收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及时在系统里反馈不需现场验收的意见给牵头部门或综合服务窗口。
(七)现场验收结束后,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出具专项验收意见书。验收通过的,出具通过意见;验收不通过的,注明不通过的理由、法定依据及整改意见。系统自动生成联合验收意见汇总表,推送给专项验收部门及建设单位。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牵头单位通过系统推送的申请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专项验收意见书。未按时出具专项验收意见书的,牵头部门或综合服务窗口负责督促相应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出具。
(八)专项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再次通过系统向牵头部门或综合服务窗口申请联合验收。再次申请联合验收时,专项验收原已通过且能够确认工程整改后不影响之前出具的验收结论的,相应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出具“维持原验收结论”的意见,不再进行验收,逾期未向牵头部门反馈意见的,视同维持原验收结论。
三、并联市政公用服务事项验收接入
(一)供电、供水、排水、通信、燃气等市政公用专业,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在项目竣工后直接并联办理接入验收。
四、档案归档
(一)所有专项验收合格后,系统自动生成联合验收电子档案,推送至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存和管理,实现信息共享。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视情况进行纸质文件档案的收集和存档备案。涉及保密的测绘资料,严格按照保密要求进行流转和归档。
政府投资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类项目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办事指南
1.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2个工作日内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备注: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中明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的投资项目,无需办理该事项)。
2.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涉及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的,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7个工作日内同步出具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意见书。
3. 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3个工作日内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含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备注:资金筹措(财政部门出具意见)及各级人民政府审议决策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管理系统中暂停项目审批进程)。
4.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下事项可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5.涉及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交通运输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核意见书。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6.涉及占用或者征收林地的审核或审批(临时占用林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项目占用林地)的,林业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含临时使用)审批(核)意见(备注:涉及永久使用林地的,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前完成即可。涉及临时使用林地的,可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需要在第一、二阶段自行办理)。
7.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行政审批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书(备注:该事项在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前办理完成即可)。
8. 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行政审批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9.涉及建设用地供地审查(划拨使用国有土地审查;有偿使用国有土地审查)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4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10.涉及不(公开)招标项目的批准(不宜公开招标项目的批准)的,行政审批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以下事项可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11.涉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12. 涉及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13. 涉及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
14. 涉及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
15. 涉及不(公开)招标项目的批准(应招标工程不招标的审批)的,行政审批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以下事项可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16.涉及取水许可及排污口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17.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审批部门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6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复;涉及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生态环境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评批复。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18.涉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政府投资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类项目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办事指南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3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备注:将该事项分为:组织住建、交警、国安、民宗、气象、文物等部门并联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两个审批环节办理,两个审批环节累计审批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以下事项可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1.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步设计审批意见。 (备注:交通建设项目、水利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由相应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 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财政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意见。
2.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的,国家安全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意见书。
3.涉及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的,行政审批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书。
4.涉及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的,气象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1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5.涉及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民族宗教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书。
7.涉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根据建设单位申请,有关部门或机构可办理供水、供电、燃气、通信、排水等市政公用服务报装手续。
以下事项可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8.依法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立即办理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
政府投资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类项目
施工许可阶段办事指南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通过泰州市大数据O2O联合图审系统申报施工图审查。将相关资料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含消防、人防、技防等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施工图审查情况报告书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有关材料齐全后,于6个工作日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行政审批部门在有关材料齐全后,于6个工作日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行办理)。
以下事项可在施工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1.气象部门在有关材料齐全后,同步并联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特定项目),并于7个工作日出具审核意见。
2.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事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事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事项,建设单位在相应工程动工前办理完成即可,有关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或审核。
3.城市管理部门在有关资料齐全后,于8个工作日内出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意见。
4.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5.城市管理部门在有关资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的批准意见。
6.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有关资料齐全后,于6个工作日内进行建设工程验线(开工前)。
7.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有关资料齐全后,于2个工作日内出具特殊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政府投资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类项目
竣工验收阶段办事指南
一、测绘和检测工作
(一)实施测绘。建立“多测合一”工作机制,将国土、规划、人防、房产等涉及的测绘项目合并,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公认”。测绘机构接受竣工测绘委托进行测绘,同时出具规划竣工测绘报告、用地复核测绘报告、人防工程测绘报告、房产测绘报告等。
(二)实施检测。有关检验检测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消防设施检测、人防设备检测、油库等特定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等,并出具有关检测报告。
二、联合验收
建筑工程项目已完工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向牵头部门或综合服务窗口申请竣工联合验收。
建设单位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完成验收资料提交后,牵头部门或综合服务窗口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将申请验收资料推送至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和规划、人防、消防、城建档案、气象、国安等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牵头部门或综合服务窗口反馈资料审核意见。资料符合要求的,反馈资料审核合格的意见;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反馈资料审核不合格的意见,并注明不合格理由;按相关规定,本部门不需进行专项验收的,相应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出具不需进行专项验收的意见。专项验收主管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反馈资料审核意见的,视同资料审核合格。申请城建档案验收事项,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要求整理好相关申报材料,无需上传至审批管理系统,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联合验收环节进行线下核验。
牵头部门或综合服务窗口负责汇总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反馈的意见,资料验收合格的,通过系统向建设单位出具受理告知单;资料验收不合格的,通过系统向建设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一次性告知审核不通过的理由。
对已受理的事项,牵头部门或综合服务窗口确定现场验收时段,并通过系统通知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在确定的时段内可单独前往或会同其他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共同进行现场验收工作,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做好现场验收准备。
不需现场验收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及时在系统里反馈不需现场验收的意见给牵头部门或综合服务窗口。
现场验收结束后,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出具专项验收意见书。验收通过的,出具通过意见;验收不通过的,注明不通过的理由、法定依据及整改意见。系统自动生成联合验收意见汇总表,推送给专项验收部门及建设单位。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牵头单位通过系统推送的申请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专项验收意见书。未按时出具专项验收意见书的,牵头部门或综合服务窗口负责督促相应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出具。
专项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再次通过系统向牵头部门或综合服务窗口申请联合验收。再次申请联合验收时,专项验收原已通过且能够确认工程整改后不影响之前出具的验收结论的,相应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出具“维持原验收结论”的意见,不再进行验收,逾期未向牵头部门反馈意见的,视同维持原验收结论。
三、并联市政公用服务事项验收接入
供电、供水、排水、通信、燃气等市政公用专业,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在项目竣工后直接并联办理接入验收。
四、档案归档
所有专项验收合格后,系统自动生成联合验收电子档案,推送至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存和管理,实现信息共享。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视情况进行纸质文件档案的收集和存档备案。涉及保密的测绘资料,严格按照保密要求进行流转和归档。
一般社会投资类项目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办事指南
备案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备案。规划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核准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核准意见。同时,规划主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下事项可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涉及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交通运输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核意见书。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涉及占用或者征收林地的审核或审批(临时占用林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项目占用林地)的,林业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含临时使用)审批(核)意见(备注:涉及永久使用林地的,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前完成即可。涉及临时使用林地的,可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需要在第一、二阶段自行办理)。
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行政审批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书(备注:该事项在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前办理完成即可)。
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行政审批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涉及建设用地供地审查(划拨使用国有土地审查;有偿使用国有土地审查)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4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涉及不(公开)招标项目的批准(不宜公开招标项目的批准)的,行政审批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以下事项可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涉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涉及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涉及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
涉及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
以下事项可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涉及取水许可及排污口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审批部门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6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复;涉及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生态环境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评批复。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涉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般社会投资类项目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办事指南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备注:将该事项分为:组织住建、交警、国安、民宗、气象、文物等部门并联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两个审批环节办理,两个审批环节累计审批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以下事项可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的,国家安全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意见书。
涉及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的,行政审批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书。
涉及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的,气象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涉及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民族宗教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书。
涉及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的审批,行政审批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9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涉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行政审批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根据建设单位申请,有关部门或机构可办理供水、供电、燃气、通信、排水等市政公用服务报装手续。
一般社会投资类项目
施工许可阶段办事指南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通过泰州市大数据O2O联合图审系统申报施工图审查。将相关资料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含消防、人防、技防等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施工图审查情况报告书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有关材料齐全后,于6个工作日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行政审批部门在有关材料齐全后,于6个工作日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行办理)。
以下事项可在施工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气象部门在有关材料齐全后,同步并联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特定项目),并于7个工作日出具审核意见。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事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事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事项,建设单位在相应工程动工前办理完成即可,有关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或审核。
城市管理部门在有关资料齐全后,于8个工作日内出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城市管理部门在有关资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的批准意见。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有关资料齐全后,于6个工作日内进行建设工程验线(开工前)。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有关资料齐全后,于2个工作日内出具特殊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一般社会投资类项目
竣工验收阶段办事指南
一、测绘和检测工作
(一)实施测绘。建立“多测合一”工作机制,将国土、规划、人防、房产等涉及的测绘项目合并,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公认”。测绘机构接受竣工测绘委托进行测绘,同时出具规划竣工测绘报告、用地复核测绘报告、人防工程测绘报告、房产测绘报告等。
(二)实施检测。有关检验检测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消防设施检测、人防设备检测、油库等特定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等,并出具有关检测报告。
二、联合验收
建筑工程项目已完工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向牵头部门或综合服务窗口申请竣工联合验收。
建设单位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完成验收资料提交后,牵头部门或综合服务窗口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将申请验收资料推送至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和规划、人防、消防、城建档案、气象、国安等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牵头部门或综合服务窗口反馈资料审核意见。资料符合要求的,反馈资料审核合格的意见;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反馈资料审核不合格的意见,并注明不合格理由;按相关规定,本部门不需进行专项验收的,相应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出具不需进行专项验收的意见。专项验收主管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反馈资料审核意见的,视同资料审核合格。申请城建档案验收事项,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要求整理好相关申报材料,无需上传至审批管理系统,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联合验收环节进行线下核验。
牵头部门或综合服务窗口负责汇总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反馈的意见,资料验收合格的,通过系统向建设单位出具受理告知单;资料验收不合格的,通过系统向建设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一次性告知审核不通过的理由。
对已受理的事项,牵头部门或综合服务窗口确定现场验收时段,并通过系统通知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在确定的时段内可单独前往或会同其他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共同进行现场验收工作,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做好现场验收准备。
不需现场验收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及时在系统里反馈不需现场验收的意见给牵头部门或综合服务窗口。
现场验收结束后,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出具专项验收意见书。验收通过的,出具通过意见;验收不通过的,注明不通过的理由、法定依据及整改意见。系统自动生成联合验收意见汇总表,推送给专项验收部门及建设单位。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牵头单位通过系统推送的申请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专项验收意见书。未按时出具专项验收意见书的,牵头部门或综合服务窗口负责督促相应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出具。
专项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再次通过系统向牵头部门或综合服务窗口申请联合验收。再次申请联合验收时,专项验收原已通过且能够确认工程整改后不影响之前出具的验收结论的,相应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出具“维持原验收结论”的意见,不再进行验收,逾期未向牵头部门反馈意见的,视同维持原验收结论。
三、并联市政公用服务事项验收接入
供电、供水、排水、通信、燃气等市政公用专业,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在项目竣工后直接并联办理接入验收。
四、档案归档
所有专项验收合格后,系统自动生成联合验收电子档案,推送至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存和管理,实现信息共享。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视情况进行纸质文件档案的收集和存档备案。涉及保密的测绘资料,严格按照保密要求进行流转和归档。
社会投资带方案出让用地的项目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办事指南
1.备案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备案。规划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2. 核准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核准意见。同时,规划主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下事项可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3.涉及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交通运输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核意见书。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4.涉及占用或者征收林地的审核或审批(临时占用林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项目占用林地)的,林业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含临时使用)审批(核)意见(备注:涉及永久使用林地的,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前完成即可。涉及临时使用林地的,可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需要在第一、二阶段自行办理)。
5.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行政审批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书(备注:该事项在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前办理完成即可)。
6.涉及建设用地供地审查(划拨使用国有土地审查;有偿使用国有土地审查)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4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7.涉及不(公开)招标项目的批准(不宜公开招标项目的批准)的,行政审批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以下事项可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8.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行政审批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9.涉及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涉及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
10.涉及取水许可及排污口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11.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审批部门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复;涉及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生态环境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评批复。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12. 涉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社会投资带方案出让用地的项目
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阶段办事指南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通过泰州市大数据O2O联合图审系统申报施工图审查。将相关资料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含消防、人防、技防等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施工图审查情况报告书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有关材料齐全后,于6个工作日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行政审批部门在有关材料齐全后,于6个工作日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行办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有关资料齐全后,于2个工作日内出具特殊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以下事项可在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事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事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事项,建设单位在相应工程动工前办理完成即可,有关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或审核。
城市管理部门在有关资料齐全后,于8个工作日内出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城市管理部门在有关资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的批准意见。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有关资料齐全后,于6个工作日内进行建设工程验线(开工前)。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有关资料齐全后,于2个工作日内出具特殊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涉及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的,行政审批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书。
涉及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的审批,行政审批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9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涉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行政审批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社会投资带方案出让用地的项目
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阶段办事指南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通过泰州市大数据O2O联合图审系统申报施工图审查。将相关资料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含消防、人防、技防等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施工图审查情况报告书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有关材料齐全后,于6个工作日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行政审批部门在有关材料齐全后,于6个工作日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行办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有关资料齐全后,于2个工作日内出具特殊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以下事项可在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事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事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事项,建设单位在相应工程动工前办理完成即可,有关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或审核。
城市管理部门在有关资料齐全后,于8个工作日内出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城市管理部门在有关资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的批准意见。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有关资料齐全后,于6个工作日内进行建设工程验线(开工前)。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有关资料齐全后,于2个工作日内出具特殊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涉及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的,行政审批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书。
涉及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的审批,行政审批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9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涉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行政审批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社会投资带方案出让用地的项目
竣工验收阶段办事指南
一、测绘和检测工作
(一)实施测绘。建立“多测合一”工作机制,将国土、规划、人防、房产等涉及的测绘项目合并,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公认”。测绘机构接受竣工测绘委托进行测绘,同时出具规划竣工测绘报告、用地复核测绘报告、人防工程测绘报告、房产测绘报告等。
(二)实施检测。有关检验检测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消防设施检测、人防设备检测、油库等特定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等,并出具有关检测报告。
二、联合验收
建筑工程项目已完工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向牵头部门或综合服务窗口申请竣工联合验收。
建设单位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完成验收资料提交后,牵头部门或综合服务窗口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将申请验收资料推送至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和规划、人防、消防、城建档案、气象、国安等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牵头部门或综合服务窗口反馈资料审核意见。资料符合要求的,反馈资料审核合格的意见;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反馈资料审核不合格的意见,并注明不合格理由;按相关规定,本部门不需进行专项验收的,相应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出具不需进行专项验收的意见。专项验收主管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反馈资料审核意见的,视同资料审核合格。申请城建档案验收事项,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要求整理好相关申报材料,无需上传至审批管理系统,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联合验收环节进行线下核验。
牵头部门或综合服务窗口负责汇总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反馈的意见,资料验收合格的,通过系统向建设单位出具受理告知单;资料验收不合格的,通过系统向建设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一次性告知审核不通过的理由。
对已受理的事项,牵头部门或综合服务窗口确定现场验收时段,并通过系统通知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在确定的时段内可单独前往或会同其他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共同进行现场验收工作,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做好现场验收准备。
不需现场验收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及时在系统里反馈不需现场验收的意见给牵头部门或综合服务窗口。
现场验收结束后,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出具专项验收意见书。验收通过的,出具通过意见;验收不通过的,注明不通过的理由、法定依据及整改意见。系统自动生成联合验收意见汇总表,推送给专项验收部门及建设单位。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牵头单位通过系统推送的申请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专项验收意见书。未按时出具专项验收意见书的,牵头部门或综合服务窗口负责督促相应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出具。
专项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再次通过系统向牵头部门或综合服务窗口申请联合验收。再次申请联合验收时,专项验收原已通过且能够确认工程整改后不影响之前出具的验收结论的,相应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出具“维持原验收结论”的意见,不再进行验收,逾期未向牵头部门反馈意见的,视同维持原验收结论。
三、并联市政公用服务事项验收接入
供电、供水、排水、通信、燃气等市政公用专业,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在项目竣工后直接并联办理接入验收。
四、档案归档
所有专项验收合格后,系统自动生成联合验收电子档案,推送至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存和管理,实现信息共享。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视情况进行纸质文件档案的收集和存档备案。涉及保密的测绘资料,严格按照保密要求进行流转和归档。
社会投资中小型工程项目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办事指南
备案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备案。规划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核准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3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核准意见。同时,规划主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涉及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交通运输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核意见书。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涉及占用或者征收林地的审核或审批(临时占用林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项目占用林地)的,林业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含临时使用)审批(核)意见(备注:涉及永久使用林地的,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前完成即可。涉及临时使用林地的,可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需要在第一、二阶段自行办理)。
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行政审批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书(备注:该事项在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前办理完成即可)。
涉及建设用地供地审查(划拨使用国有土地审查;有偿使用国有土地审查)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4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涉及不(公开)招标项目的批准(不宜公开招标项目的批准)的,行政审批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以下事项可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涉及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涉及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
涉及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
以下事项可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涉及取水许可及排污口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审批部门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6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复;涉及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生态环境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环评批复。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涉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行政审批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社会投资中小型工程项目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办事指南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备注:将该事项分为:组织住建、交警、国安、民宗、气象、文物等部门并联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两个审批环节办理,两个审批环节累计审批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以下事项可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的,国家安全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核发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意见书。
涉及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的,行政审批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书。
涉及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的,气象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涉及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民族宗教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书。
涉及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的审批,行政审批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涉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行政审批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根据建设单位申请,有关部门或机构可办理供水、供电、燃气、通信、排水等市政公用服务报装手续。
社会投资中小型工程项目
施工许可阶段办事指南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通过泰州市大数据O2O联合图审系统申报施工图审查。将相关资料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含消防、人防、技防等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于3个工作日内出具施工图审查情况报告书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有关材料齐全后,于4个工作日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行政审批部门在有关材料齐全后,于4个工作日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行办理)。
以下事项可在施工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事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事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事项,建设单位在相应工程动工前办理完成即可,有关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8个工作日完成审批或审核。
城市管理部门在有关资料齐全后,于8个工作日内出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城市管理部门在有关资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的批准意见。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有关资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建设工程验线(开工前)。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有关资料齐全后,于1个工作日内出具特殊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社会投资中小型工程项目
竣工验收阶段办事指南
一、测绘和检测工作
(一)实施测绘。建立“多测合一”工作机制,将国土、规划、人防、房产等涉及的测绘项目合并,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公认”。测绘机构接受竣工测绘委托进行测绘,同时出具规划竣工测绘报告、用地复核测绘报告、人防工程测绘报告、房产测绘报告等。
(二)实施检测。有关检验检测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消防设施检测、人防设备检测、油库等特定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等,并出具有关检测报告。
二、联合验收
建筑工程项目已完工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向牵头部门或综合服务窗口申请竣工联合验收。
建设单位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完成验收资料提交后,牵头部门或综合服务窗口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将申请验收资料推送至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和规划、人防、消防、城建档案、气象、国安等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牵头部门或综合服务窗口反馈资料审核意见。资料符合要求的,反馈资料审核合格的意见;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反馈资料审核不合格的意见,并注明不合格理由;按相关规定,本部门不需进行专项验收的,相应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出具不需进行专项验收的意见。专项验收主管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反馈资料审核意见的,视同资料审核合格。申请城建档案验收事项,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要求整理好相关申报材料,无需上传至审批管理系统,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联合验收环节进行线下核验。
牵头部门或综合服务窗口负责汇总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反馈的意见,资料验收合格的,通过系统向建设单位出具受理告知单;资料验收不合格的,通过系统向建设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一次性告知审核不通过的理由。
对已受理的事项,牵头部门或综合服务窗口确定现场验收时段,并通过系统通知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在确定的时段内可单独前往或会同其他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共同进行现场验收工作,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做好现场验收准备。
不需现场验收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及时在系统里反馈不需现场验收的意见给牵头部门或综合服务窗口。
现场验收结束后,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出具专项验收意见书。验收通过的,出具通过意见;验收不通过的,注明不通过的理由、法定依据及整改意见。系统自动生成联合验收意见汇总表,推送给专项验收部门及建设单位。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牵头单位通过系统推送的申请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专项验收意见书。未按时出具专项验收意见书的,牵头部门或综合服务窗口负责督促相应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出具。
专项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再次通过系统向牵头部门或综合服务窗口申请联合验收。再次申请联合验收时,专项验收原已通过且能够确认工程整改后不影响之前出具的验收结论的,相应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出具“维持原验收结论”的意见,不再进行验收,逾期未向牵头部门反馈意见的,视同维持原验收结论。
三、并联市政公用服务事项验收接入
供电、供水、排水、通信、燃气等市政公用专业,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在项目竣工后直接并联办理接入验收。
四、档案归档
所有专项验收合格后,系统自动生成联合验收电子档案,推送至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存和管理,实现信息共享。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视情况进行纸质文件档案的收集和存档备案。涉及保密的测绘资料,严格按照保密要求进行流转和归档。
办理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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